慈善信托概述与实践(九)

前言

慈善信托是一种公益信托,虽然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已经明确提出了公益信托的相关概念,但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和自益信托的限制,发展一直很缓慢。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明确提到了慈善信托的概念和相关内容,对原有公益信托内容进行了补充。2017年7月,银监会联合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大大促进了慈善信托的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成功备案慈善信托446单,金额32.32亿。

本文从设立者的角度出发,重点从慈善信托的法律依据,特点和优势,发展概况和实际运作等几个方面介绍国内慈善信托目前的状况。

三、慈善信托的运作

2、现阶段存在问题

尽管近年来慈善信托发展迅速,但也存在平均委托资产规模较低,运行效率不高,信托目的不明确,委托人以国有企业/组织为主,正常运作信托计划不多,信息披露不及时等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

1)受托人信托公司动力严重不足

一般资金信托中,对于委托人资金方而言,受托人信托公司是乙方。因为这类信托业务开展时间较长,类型成熟,风控模式相对统一,项目一旦运行后中后期管理较为模式化。而且信托公司收入通常比较市场化,以信贷性质的非标融资类业务为例,大部分项目在扣除信保基金后,至少要求业务收入不低于1%/年以上,甚至还有后端收益。信托公司对于市场化的资金信托业务积极性非常高,也是信托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慈善信托业务对信托公司而言总体还是比较陌生,且长期管理的慈善信托日常运行需要协调多方主体,信托公司(受托人)工作量不低。收入而言,根据相关规定,若要满足委托人达到税前扣除的需求,信托整体费率支出还不能超过当年公益活动支出的0.8%,考虑到其他主体的协作,现实中这类项目信托公司的收入在0.0%-0.5%不等。而大部分慈善信托项目并不是单纯的资金信托,单个项目资金量在400万,与正常非标融资项目1亿以上的普通规模门槛比,规模效应非常小。这使得信托公司对推动这类型业务的动力严重不足。很多时候迫于监管和行业的指标任务,备案几只慈善信托计划,但多数以短期,一次性,基本不涉及长期管理为主。在慈善信托业务中,根据我们的研究:和大部分资金信托委托人感觉不一样,在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甲方,而委托人是乙方角色。慈善信托最终能否落地,信托公司对它具有较大的话语权。

2)私人作为委托人的积极性不大

尽管慈善信托近几年发展迅速,但占比较大的仍然是期限较短的项目。这类项目多数只开展一次性公益活动,不涉及资产管理,并没有长期稳定运行。长期稳定的慈善信托一般规模较大。根据“慈善中国”网站公布全部国内备案的慈善信托,绝大部分委托人主要是国有企业,政府名义设立的慈善组织。这类委托人的出现,本质上是部分政府出资人对原有红会组织长期管理的不信任,变更了原有的公益项目开展模式而已。项目的资金来源,运作方式,投入机制并不市场化,对个人而言参考意义不大。剩下的某些个人委托大规模慈善信托中,还有每年并不开展实际运作活动,其基本属于停滞状态的。从作者整理的相关数据来看,仅“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目前运行较为正常,具有较高现实参考意义。

3)慈善信托管理人才岗位严重稀缺

对于受托管理人,由于资金管理非常小,且基本难以维持金融机构正常员工运作成本。基金投资管理人稀缺;而且对于委托人来说也存在合适的长期管理人才缺位问题。个人委托人一般都具有其现实主业,而大部分慈善方面的需求都是临时计划,为了社会宣传才做,缺乏长期规划。有些委托人甚至考虑在其退出一线后,再认真去做。而慈善管理本身牵扯的关系方方面面都很多,较为复杂,很多委托人在做的时候才发现,其牵扯精力复杂度并不比其它业务少,因此很多工作,更多是短期行为,且目前大部分社会了解慈善项目没有形成委托人希望的长期、稳定、良好正面的社会认可。在收入和社会形象并不是非常有吸引力的情况下,更难以吸引到优先的社会人才投入其中。

4)持续性发展需要协调各主体方诉求

尽管最终用于公益事业,但慈善信托的开展一般涉及多个主体,每个主体诉求有明显的差别:委托人对于慈善信托的功能和投入最为关注,即需要投入多少资金或资源,对于自身而言有什么回报?怎样的架构设计才能最大限度的用好资产,提升宣传效率?而受托人之一的信托公司可能更关注的是项目收入如何?工作量和收入是否匹配?规模是否足够大以养活员工?另一可能的受托人——慈善组织则可能关注资金能否能按其规划和意愿用于公益事业。是否能够扩大其组织的宣传力度。这种出发点不同造成的分歧很难调和,往往需要委托人或其选定的专业机构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并投入较多的精力和时间,来协调各方的诉求,以达到项目从设计,落地到运行的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