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概述与实践(十一)

前言

慈善信托是一种公益信托,虽然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已经明确提出了公益信托的相关概念,但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和自益信托的限制,发展一直很缓慢。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明确提到了慈善信托的概念和相关内容,对原有公益信托内容进行了补充。2017年7月,银监会联合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大大促进了慈善信托的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成功备案慈善信托446单,金额32.32亿。

本文从设立者的角度出发,重点从慈善信托的法律依据,特点和优势,发展概况和实际运作等几个方面介绍国内慈善信托目前的状况。

三、慈善信托的运作

3、设立与运作思路

3)信托目的与资产运作

从信托目的来看,可以大致把慈善信托目的分为确定性和非确定性两类。确定性信托目的一般有明确的公益对象,比如疫情期间资助某区域内医院医疗器械,防护服等。这种信托计划通常是短期一次性的针对委托人某次需求或某个特殊事项背景下的项目。这类项目基本无需资产管理和运作。项目规模小,费用也比较低。

非确定目的慈善信托比较广泛,总体来看,这类型信托持续时间较长,规模相对较大,信托成立时不会直接确立具体受益人,而是确立受益人的产生程序和规则。这类信托一般会规定受益人的区域或者公益事项的范围。例如资金用于支持某县或某社区的发展,或者信托用于节约粮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等领域。

对于规模较大,时间较长的慈善信托而言,资产运作和管理是有必要的。从目前备案的项目来看,资产管理主要还是集中在资产的保值上。管理的具体方案上,主要是资产投资和资产配置。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方,会出具资产配置方案,与委托人讨论通过后进行。从披露的信息来看,固定收益类信托配置比例较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相关规定明确受益人和委托人不能有利害关系,但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却没人任何限制,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4)慈善信托自由度的控制

慈善信托给予了参与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极大的自由度。可以说,基本上除了资产最终必须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外,再无任何强制性限定。相关信托要素,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之初与受托人约定一致后即可实施。而且很多信托计划可以在运行过程中更改。但本文作者认为,过度的自由并不利于信托计划的长久运行和对外宣传,特别是有传承意义的长期慈善信托。因此,委托人在设立慈善信托时,应该从自由度和约束的角度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a.权利的分散性:从保证项目的持久运行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其代言人应对项目的公益活动和资产管理有一票否决权,这可以尽量避免代理人问题。但除此之外,委托人或其代言人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避免出现外行指挥内行,或信托无法按初始委托人意愿运行的问题。

b.公益活动的限制:一般而言,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并不轻易改变。这是因为短期信托一般都设立具体的受益人,而且因为资金较少,并不会变更信托目的。对于长期信托而言,其信托目的包含初始委托人的精神传承,一般并不建议赋予其他主体变更信托目的的权力。而且部分慈善信托还限制了强制公益事业投入的最低比例,以保证慈善信托健康运行。

c.资产管理的限制:通常受托人对资产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而言,信托合同至少会明确是否投资固定收益类信托,是否投资权益类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