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刚兑的前世今生与未来(一)

刚兑的界定

刚兑,刚性兑付,对理财产品而言,尤其信托产品,好似一个待嫁姑娘,神秘而美丽。监管和各金融机构对其欲说还羞。目前为止,少有文章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正念君准备以自有的独特视角,论述信托刚兑的起源,现状和未来的发展。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为什么有刚兑的说法?信托刚兑因何而起。

2、为什么有些机构能够做到刚兑?有些机构不能?什么情况下会刚兑?

3、未来还能刚兑几年?信托计划是否必须要刚兑才考虑配置?

第1节 刚对的界定

刚兑,刚性兑付,一直是理财市场上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投资就存在风险,无论标的是什么,只有概率的高低。而刚兑的存在似乎又使国外的投资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那刚兑行为具体是指什么呢?

我们先来看看监管部门的定义。2018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正式定义了刚兑的行为: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刚性兑付有几个关键点:

1)由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也就是说,银保监,证监、外管局等机构才有认定资格。非监管部门说了并不能算。

2)滚动发行的方式也算是刚性兑付的一种。也就是说资金池客观上可以理解类似于刚性兑付的行为。(毕竟是不是银监说了才能算)

3)金融机构自筹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偿属于刚兑。但是,非金融机构自筹或者发行机构未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行为是否算刚兑,并未明确。

因此,从意见的定义来看,是否存在刚性兑付的行为由监管机构来裁定。这中间有非常大的空间,甚至存在监管套利的可能。

更一般的,本文认为,刚兑,刚性兑付,是指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无法完全按照原有投资计划和方案,单纯依靠回收资产获取现金流方式退出时,管理人单方面的采取的有利于当期投资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滚动发行,以自有资金受让标的,现金补偿等行为。

本文认为,如果管理人已经被确认为存在严重失职,比如尽调严重失察,项目后期管理未按约定执行,或者未披露关联交易等,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应该认为是刚兑表现。本文重点讨论信托的刚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