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概述与实践(三)

前言

慈善信托是一种公益信托,虽然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已经明确提出了公益信托的相关概念,但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和自益信托的限制,发展一直很缓慢。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明确提到了慈善信托的概念和相关内容,对原有公益信托内容进行了补充。2017年7月,银监会联合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大大促进了慈善信托的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成功备案慈善信托446单,金额32.32亿。

本文从设立者的角度出发,重点从慈善信托的法律依据,特点和优势,发展概况和实际运作等几个方面介绍国内慈善信托目前的状况。

二、慈善信托的特点和优势

2、慈善信托的优势

慈善信托作为近几年兴起的一种公益信托,有以下一些非常明显的优势,包括:

1)设立手续简单,成本要求不高:慈善信托只需按《慈善法》的要求设立备案即可,不需要相关部门事前审批。慈善信托的成立资金没有硬性规定,比起《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来说,非常亲民。慈善信托委托人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设立即可,这对个人、家庭、企业、组织以及有个性化捐赠需求者来说,提供了更好的选择。在实践中,2019年规模最小的“千心千元意定监护慈善信托”,其受托财产仅为5000元。另外,慈善信托也不需要设立自己的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专职员工等。维护运行成本不高。

2)项目运作灵活:慈善信托目前未对资金运用时间和方式进行限制,委托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受托人自由约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这比基金会的要求相对宽泛得多。慈善信托的期限也没有限制,可以1年,也可以永续,完全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来设计。

3)长期运作成为可能:慈善信托通常会引入信托公司或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对资金\资产进行管理。相较基金会和社团而言,具备更强的资产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可以直接担任资产管理人,慈善信托可以在做公益的同时,做大资产规模,使慈善信托永续成为可能。而且《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而且受托人有信托公司参与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在指定的投资方式之外,自由约定其他可行的投资保值增值方式,让信托财产通过投资实现规模不断扩大。部分慈善信托投入被动管理型资产,例如股权等,每年将股权分红用于慈善事业,而持有股权数量保持不变,可以长期而持久的开展公益活动。

4)可以更好体现委托人意愿:慈善信托在设立之初,即可按委托人的意愿,对慈善信托的方方面面进行书面约定,包括目的,期限,终止条件,财产运用管理,受益人筛选,双方权利等,使慈善信托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想法开展公益活动。而且委托人可以随时终止慈善信托。信托运行期间,委托人可以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成为监察人,监管信托运作过程。

5)方便的战略和品牌打造:慈善信托备案名称可以自主选择,委托人尤其是家族可以以较低的资金门槛向社会宣传。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事业新模式,在各界媒体持续关注下,委托人设立特色的慈善信托,非常有利于提高品牌影响力。而且根据相关规定,所有慈善信托都需要在“慈善中国”信息系统上披露年报,将有效提高慈善信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提升慈善信托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