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慈善信托是一种公益信托,虽然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已经明确提出了公益信托的相关概念,但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和自益信托的限制,发展一直很缓慢。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明确提到了慈善信托的概念和相关内容,对原有公益信托内容进行了补充。2017年7月,银监会联合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大大促进了慈善信托的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成功备案慈善信托446单,金额32.32亿。
本文从设立者的角度出发,重点从慈善信托的法律依据,特点和优势,发展概况和实际运作等几个方面介绍国内慈善信托目前的状况。
三、慈善信托的运作
3、设立与运作思路
1)资金(资产)交付
慈善信托既可以交付资金,也可以交付资产,信托财产相对较为灵活。从过往案例来看,资金交付的慈善信托一般金额不大。金额高低一般区别在单次公益活动或多次公益活动上。资产交付的金额分两种。一种是股权类未来可以产生收益的资产,一般规模较大。另一种是实物类的,例如书本,衣物,医疗机械等,这类规模一般不大,基本属于一次性。
与家族信托资金资产交付上一样,委托人应该遵循善意原则。即不能为了特殊目的设立慈善信托,例如逃避债务等。以该类目的设立的慈善信托存在巨大瑕疵,未来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被判无效。而且委托人不应有侥幸心理,根据过往经验,法院在判决时通常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会按条款教条的执行。
2)受托人选择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选择非常灵活。过往经验上,主要有公益组织和信托公司两种。这几家在分工和职责上有较大的差异,具体体现在:
a慈善组织
根据慈善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环保联合会。社会服务机构此前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非营利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社工服务机构等。现实中,基金会担任受托人的信托计划占比较高。因为基金会成立相对简单,机构运作灵活,效率较高。
顾名思义,慈善组织的长项是在公益活动的组织和执行上。通常而言,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时,主要职责是组织策划,监督,运作公益项目。另外,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均可以税前扣除的方式免税,但由于相关操作细节尚未出台,只有慈善组织才能出具抵扣的相关要件。
b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擅长领域在信托合同拟定,项目备案,资产管理,审查相关事项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等。
信托公司全国共有63家在实际运营,前十家信托公司备案占比83%以上,整体相对较为集中。从选择的角度而言,除了备案单数需要重点考察外,注册地也是重点考察对象。因为慈善信托需向信托公司注册地民政局备案。各地民政局对慈善信托的要求的松紧,也将直接影响慈善信托的运行。例如从慈善中国披露的信息来看,北京市民政局,广东省民政厅等备案的慈善信托年报披露相对较为详细,对委托人有很好的宣传作用。
实践中,规模小,运行期限较短的慈善信托一般选择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规模较大,运行时间较长的慈善信托均采用双受托人模式。即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各司其职,一方负责资产管理和日常事务性工作,一方负责公益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也有部分慈善信托,将公益活动的策划开展和公益活动的决策权分离,引入两个基金会加信托公司的组合。受托人的个数选择由项目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