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恢复信托业,从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到2000年二十年间,信托业务几经调整。这一阶段,信托机构最多时达到600多家。这一阶段信托业有强烈的银行信贷色彩:
1、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将信托机构定位于银行体系的从属。这一时期信托的资金来源是存款性负债。包括1年期以上的单位信托存款和资金拆借。而这一时期的资金运用则主要是自营贷款业务。包括委托投资贷款和信托投资贷款。这两类贷款主要是后者,即信托机构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贷款,承担投资或贷款的经济责任。在证券交易所成立以后,信托还有证券投资业务。监管则按照银行一样,缴纳存款准备金,提留呆账,纳入利率管制。
可以看到,信托机构一开始的定位,并非国外对信托的含义,而是有浓烈的银行业务色彩。信托机构被定为为银行改革的实验性机构,主要负债经营,也可以受人所托。业务既可以投资实业,也可以投资金融业。可以说,正是这种类银行的负债经营的定位,使得信托机构的刚兑根深蒂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