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刚兑的前世今生与未来(三)

刚兑的运作逻辑

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本篇分析刚兑所以然的原因。

第3节 信托刚兑的运作逻辑

(一)刚兑条件

信托公司,信托机构作为一家企业,本质上是追求利益的。因此刚兑的本质并不违背这一本质。但利益的追求不简单等同于利润。金融企业考虑的问题是金融风险与价格,或者说风险溢价的最大化。刚兑的实施与否,至少有以下几种逻辑:

1、项目基本不存在实质性风险,存在流动性兑付风险。这种项目一般出现在地产。因为近年来地产限购频出,导致销售预测不准,短期内现金回流较慢。这类项目往往折价转让后能收回本息,还能够有超额收益,信托公司当然愿意接手,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募集资金。

2、项目无法兑付,可能存在合规性风险。正念君之前已经讲过,信托牌照即难拿,监管又很严。一旦出现项目兑付风险,而在监管目前又未明确信托公司尽职责任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受影响是大概率情况。所以有办法的前提下,信托公司都会尽量优先刚兑。这类项目主要是黑天鹅项目。比如前两年的上市公司流贷项目。

3、项目由自身信用背书的资产池。这类项目本身就是信托公司以自身信用,补充各风险项目的流动性,其尽责方面无法披露的项目。必须要进行刚兑。

另外,正念君认为,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则刚兑的概率会很低:

1、受监管机构制约,业务属于严重不正常或停滞状态的信托公司;

2、即将更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信托公司;

3、市场化集合类信托属于起步阶段,业务量较小的信托公司;这里市场化,是指符合市场规律的非关联方项目。比如现阶段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是主流,但信托公司出一款股东旗下的上市公司融资,则是非市场化的关联项目。

4、投资类,资本市场类项目,非信贷(非假股真债类)项目;

5、项目无预期收益率;

6、单一非集合类信托计划或集合类信托计划中无自然人投资者。

7、项目存在多家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包括实质和非实质)的情况

(二)交易结构

从银监对刚兑的定义已经可以明确划分出几种典型的刚兑模式:

1、信托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以违背公允价值,有利于当期客户的方式进行交易,对项目收益和本金进行支付。

2、与银行理财类似的,信托机构以自身信用为依托,进行负债经营,项目依靠滚动发行,使期限和风险在不同客户之间流转的交易模式。

(三)资金来源

项目刚兑的资金来源无外乎是信托机构的资金来源,即自有资金,拆借以及负债资金。

1、自有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注册资本以及信托公司挣得利润。注册资本对应的是股东实力。有些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低,是因为业务量不大,不需要投入这么多注册资本。只要股东实力强,未来是可以追加投入的。

2、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是金融机构特有的业务,但监管有要求,拆入余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20%。这个量对各信托公司而言其实并不一定够。

3、负债资金,即部分表现为受托管理资金。这部分资金监管层面并未有严格的定义。在正念君看来,这部分资金本质是信托机构以自身信用负债形成的资金,业内也叫“资金池”、“资产池”。这部分规模较大,相关监管机构也有相应的统计。